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宜銀罰字〔2019〕第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統(tǒng)計報表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七十七條,對江西樟樹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30萬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19 |
決定機關(guān) | 中國人民銀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
法定代表人 | 肖曉敏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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