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邦盛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彬彬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177157-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錫商初字第0075號 |
案號 | (2015)錫執(zhí)字第005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28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納鼎公司、林彬彬、姚興舜、宇星公司、邦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榮德公司歸還貸款本金500萬元并支付期內(nèi)欠息(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6.72%計算)、逾期罰息(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計算)、期內(nèi)欠息之復利(以前述期內(nèi)欠息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計算);對納鼎公司前述債務,榮德公司有權以納鼎公司提供質(zhì)押的倉儲單位為榮德公司的4份2012112281號倉物清單項下的457.59噸30Q130型取向硅鋼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457.59噸30Q130型取向硅鋼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納鼎公司、林彬彬、姚興舜、宇星公司、邦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榮德公司歸還貸款本金480萬元并支付期內(nèi)欠息(以48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止按年利率6.72%計算)、逾期罰息(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計算)、期內(nèi)欠息之復利(以前述期內(nèi)欠息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計算);對納鼎公司前述債務,榮德公司有權以納鼎公司提供質(zhì)押的倉儲單位為榮德公司的4份2012112282號倉物清單項下的441.405噸30Q130型取向硅鋼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441.405噸30Q130型取向硅鋼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天匯公司、陳艷在750萬元本金及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計算的利息范圍內(nèi),對納鼎公司前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四、陳淋在1600萬元范圍內(nèi),對天匯公司資產(chǎn)不足清償前述第三項債務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79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91392元,由納鼎公司、林彬彬、姚興舜、宇星公司、邦盛公司共同承擔,由天匯公司、陳艷在69943元的范圍內(nèi)連帶承擔,由陳淋對天匯公司資產(chǎn)不足承擔的部分補充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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