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信陽市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150277****63X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豫0422民初1992號 |
案號 | (2021)豫0422執(zhí)9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信陽市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葉縣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王振威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欠付的房屋租金1010000元; 二、被告信陽市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葉縣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王振威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303000元; 三、駁回王振威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617元,由被告信陽市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葉縣龍?zhí)恫枞~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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