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國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文豪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371080-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1003民初4934號 |
案號 | (2017)蘇1003執(zhí)30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周文化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周明祥支付借款250萬元及利息(以250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并扣除已付利息692000元); 二、被告華軍、陳紅梅、華麗、北京中鶴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揚州帝景物貿有限公司、揚州市永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周文化、華軍、陳紅梅、華麗、北京中鶴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揚州帝景物貿有限公司、揚州市永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后,可向債務人何子方追償; 四、駁回原告周明祥要求被告江蘇國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7360元,由被告周文化、華軍、陳紅梅、華麗、北京中鶴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揚州帝景物貿有限公司、揚州市永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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