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山泰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2000MA****MG7H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粵2072民初23327號 |
案號 | (2022)粵2072執(zhí)51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09 |
發(fā)布日期 | 2022-05-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1610224605778】。一、被告中山市樂美達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威爾遜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支付廣告費14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實欠廣告費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二、被告中山泰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中山市樂美達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判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案件受理費3240元,減半收取計1620元(原告中山威爾遜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中山市樂美達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泰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威爾遜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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