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渝九龍坡工商經處字(2018)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經查:2017年7月26日,本局根據(jù)2017年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計劃會同重慶仕益產品質量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重慶華潤中心萬象城第L6層L698號商鋪對當事人深圳市生活本色實業(yè)有限公司重慶萬象城店銷售的電熱水壺、攪拌器2組商品進行現(xiàn)場隨機抽樣檢測。 2017年9月6日,重慶仕益產品質量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編號為NO.SY-J201715387《檢驗報告》顯示標稱生產者為上海家惇家用電器有限公司,規(guī)格型號為BLSTMM2-BGN-073,商標為oster,生產日期編碼為K103XA的攪拌器“經抽樣檢驗,依據(jù)GB4706.1-2005、GB4706.30-2008,GB4343.1-2009標準,端子連續(xù)騷擾電壓項指標不符合GB4343.1-2009標準,判定抽檢商品為不合格產品”。 本局于2017年9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也未要求復檢。 現(xiàn)已查明:當事人被抽樣檢測的攪拌器由深圳市駿瑞霖科技有限公司供貨給深圳市生活本色實業(yè)有限公司,然后由深圳市生活本色實業(yè)有限公司總部配送下屬各店,2017年6月6日,通過公司總部配送至當事人處共計3臺,進貨價199.5元/臺,銷售價399元/臺,當事人在抽檢前未銷售,抽檢時庫存(抽樣基數(shù))為3臺,產品貨值金額為1197元。當事人在抽檢之后無銷售記錄,未獲取商品價差收入,也未單獨繳納稅金。本局認定當事人不合格產品的貨值金額為1197元,無違法所得。 |
行政處罰內容 | 責令消除影響,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3-08 |
決定機關 |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龍坡區(qū)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張琛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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