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泰興稅黃橋 罰 〔2019〕 216666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苯?jīng)我局責令限期改正,你單位逾期辦理納稅申報,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中關于“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之“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人民幣200元罰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0 |
決定機關 | 泰興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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