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鴻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晨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195107-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京0101民初11707號 |
案號 | (2018)京0101執(zhí)39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北京鴻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東莞市東駿集團有限公司借款二千萬元; 二、被告北京鴻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東駿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二千萬元的利息(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七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十八萬八千七百二十二元(含公告費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鴻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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