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揚州芯際半導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濟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029009-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泰河民初字第00729號 |
案號 | (2016)蘇1283執(zhí)12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興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9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李濟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申富航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濟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給原告律師服務費計80000元; 三、被告錢忠、揚州芯際半導體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計2359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8595元,由被告李濟榮、錢忠、揚州芯際半導體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由三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1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595元(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泰州市海陵支行,帳號:10-201101040668868)。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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