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科捷鋰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榮根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8216855-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73號 |
案號 | (2017)皖0111執(zhí)138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2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江蘇科捷鋰電池有限公司欠原告合肥四拓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貨款98萬元及利息15000元,被告江蘇科捷鋰電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合肥四拓機電科技有限公司8萬元及利息15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合肥四拓機電科技有限公司10萬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合肥四拓機電科技有限公司20萬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合肥四拓機電科技有限公司30萬元,余款30萬元,被告江蘇科捷鋰電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江蘇科捷鋰電池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全部履行,則視為全部欠貨款到期,原告合肥四拓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全部未支付款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原告合肥四拓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雙方無其他爭議; 四、案件受理費14118元,減半收取705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059元,由被告江蘇科捷鋰電池有限公司自愿承擔(dān)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給原告合肥四拓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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