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保定光陽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60755****250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冀0608民初1183號 |
案號 | (2021)冀0608執(zhí)2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保定光陽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400萬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間的利息126萬元,并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還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保定市光陽線材制造有限公司應當在其承諾的以其名下的位于保定市御風路以北、凱興路以東的北三環(huán)路6799號開發(fā)建設的互聯(lián)網(wǎng)+創(chuàng)業(yè)工場4號樓501、503、504號房產[冀(2019)保定市不動產權第008745號,建筑面積3576.88平方米]一套的抵押物價值的范圍內對被告保定光陽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保定市光陽線材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冠博天然氣能源有限公司、趙占寶、趙通對被告保定光陽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對原告的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王會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36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訴訟保全保險費17000元,由被告保定光陽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保定市光陽線材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冠博天然氣能源有限公司、趙占寶、趙通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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