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地稅稽罰[2017]2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省發(fā)展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1、2008年1月1日取得樹園小區(qū)28幢86號103室的面積為2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十五奎巷74號601室的面積為1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里東山弄14號2單元202室的面積為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均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2008年度至2016年度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2、2008年1月1日取得樹園小區(qū)28幢86號103室的房產(chǎn),固定資產(chǎn)房屋原值為245654.34元、十五奎巷74號601室的房產(chǎn),固定資產(chǎn)房屋原值為100396.69元、西溪路4-2號1單元701室的房產(chǎn),固定資產(chǎn)房屋原值為881200元及里東山弄14號2單元202室的房產(chǎn),固定資產(chǎn)房屋原值為120556.85元,均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3年度至2016年度的房產(chǎn)稅于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7月19日對你單位2007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的偷稅行為處以少繳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2013年度至2016年度房產(chǎn)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6159.9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21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孫勤芳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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