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信爾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00068****376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黔0123民初1683號 |
案號 | (2020)黔0123執(zhí)恢2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修文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修文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貴州興瑞和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貴州修文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從 2015 年 04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04 月 26 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3000000.00 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 10.063‰計算,從 2017 年 04 月 27 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 15.0945‰計算); 二、被告于洪順、駱鵬、貴州信爾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下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0800.00 元,減半收取計 15400.00 元,保全費5000.00 元,共計 20400.00 元,由被告貴州興瑞和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洪順、駱鵬、貴州信爾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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