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香河秀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102405****25X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冀1024民初230號 |
案號 | (2020)冀1024執(zhí)13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香河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王嘯與被告香河秀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被告香河秀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返還原告王嘯定金及首付款共計558289元,并以55828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三、被告香河秀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嘯違約金5582.89元。 四、被告三河市久居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返還原告王嘯150000元,并以1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五、被告香河秀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嘯向第三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縣支行的貸款本息301240.28元(計算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0日后貸款本息按實際發(fā)生的數額計算)。 六、被告香河秀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代替原告王嘯向第三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縣支行償還尚欠的貸款本息。 以上二至六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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