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洪市監(jiān)稽二處〔2021〕20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zé)令當(dāng)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處罰決定:1.給予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拾肆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壹角玖分(¥643205.19元);3.對當(dāng)事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堂餐飲服務(wù)活動處貨值金額十倍處罰,罰款人民幣叁佰壹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元陸角(¥3194970.6元)。對當(dāng)事人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止,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堂餐飲服務(wù)活動處貨值金額二十倍處罰,罰款人民幣陸佰肆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陸角(¥6474162.6元)。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零叁拾壹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叁角玖分(¥10312338.39元),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21 |
決定機(jī)關(guān) | 南昌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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