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佛山市希域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乃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185879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75號 |
案號 | (2016)粵0604執(zhí)4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發(fā)布日期 | 2016-06-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佛山市雄益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償還借款本金3924681.01元及利息、罰息(計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罰息合共70641.11元,此后按年利率10.8%計罰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雄益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450萬元及利息、罰息(計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罰息合共408864.18元,此后按年利率10.8%計罰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雄益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律師費2萬元; 四、被告佛山市希域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樂從鎮(zhèn)亨達塑料有限公司、岑錦華、梁乃壯、區(qū)祥樸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判項所確定的債務各自在最高額36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梁敏紅、鄧煥英、韋佩英分別對被告岑錦華、梁乃壯、區(qū)祥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被告佛山市希域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樂從鎮(zhèn)亨達塑料有限公司、岑錦華、梁乃壯、區(qū)祥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對被告佛山市雄益貿易有限公司享有追償權。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642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各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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