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夢至超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3010670****240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滬0115民初8052號 |
案號 | (2021)滬0115執(zhí)364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杭州夢至超服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和鷹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7,422元、留購價款1,000元;二、被告杭州夢至超服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和鷹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27,216.95元,以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全部未付租金57,42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三、被告仇校榮、潘銀花、仇曉靜對被告杭州夢至超服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仇校榮、潘銀花、仇曉靜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杭州夢至超服飾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4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2,500元,由被告杭州夢至超服飾有限公司、仇校榮、潘銀花、仇曉靜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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