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肇慶市鼎湖天標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120305****47X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1202民初2372號 |
案號 | (2019)粵1202執(zhí)5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和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共同確認:截至2017年3月28日,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的款項為:貸款本金為44671234.89元、貸款利息為0元(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已繳清截止到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1831552.54元)、律師代理費433300元,合共人民幣45104534.89元;二、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需在2017年3月29日起每月20日前準時支付貸款利息給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三、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申請解除貸款抵押物位于肇慶市鼎湖區(qū)新城西二區(qū)面積17964.15平方米住宅用地的抵押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貸款,還款金額以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審批同意后的金額為準;四、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還清上述第一項所欠的貸款本息和律師費用給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五、若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任一期還本付息時,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有權(quán)按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本息以及律師費619000元全額向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拍賣變現(xiàn)權(quán)屬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和被告肇慶市鼎湖天標投資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所得款項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被告尹紹元、被告陳凱、被告阮俊勇、被告謝國良對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應付給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分行的全部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六、本案受理費270379.08元,因調(diào)解減半收取135189.54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40189.54元,由被告肇慶市亞洲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負擔(已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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