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龍公(永)行罰決字[2019]5270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市通華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記錄、保存、備案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情況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9月15日,永中派出所民警在溫州市通華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檢查易制毒化學品鹽酸的使用情況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易制毒化學品流向登記表僅登記到2019年9月10日,庫存量為150公斤,實際倉庫庫存為1250公斤,該公司于9月11日購買一筆1500公斤鹽酸未記錄交易情況。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萬元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3 |
決定機關(guān) | 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永中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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