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陜西省白水龍泉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1000070****34X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晉05民終885號 |
案號 | (2020)晉0502執(zhí)19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1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502民初559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即:原告山西國昱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省白水龍泉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所簽《生產經營性設備租賃合同》已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被告陜西省白水龍泉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山西國昱工貿有限公司返還《龍泉公司租賃山西工隊設備、材料清單(1)》及《龍泉公司租賃山西工隊設備、材料清單(2)》所列設備材料,若無法返還則應按明細表中所注明的價格進行賠償); 二、撤銷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502民初5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陜西省白水龍泉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山西國昱工貿有限公司設備租賃費1862524.99元,并支付遲延履行付款義務的違約金892683.79元); 三、陜西省白水龍泉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山西國昱工貿有限公司設備租賃費1455596.5元,并支付遲延履行付款義務的違約金76246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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