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中大金陵雙層客車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連國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529393-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六商初字第00021號 |
案號 | (2015)六執(zhí)字第032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0 |
發(fā)布日期 | 2015-1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京中大金陵雙層客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京維京聚氨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10945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89元,由被告南京中大金陵雙層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帳號:101059010400012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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