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景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群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528922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北民初字第4566號 |
案號 | (2016)魯0203執(zhí)9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新臣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元; 二、被告青島景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9400元,由被告王群、被告青島景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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