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劉富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778287-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311民初4701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7)蘇0311執(zhí)28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青島裕立弗商貿有限公司貨款110975.5元,返還促銷返利款299500元。 二、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青島裕立弗商貿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410475.5元為本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95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以不超過100000元為限)。 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青島裕立弗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00元,公告費470元,合計9870元,由原告青島裕立弗商貿有限公司負擔2300元,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產業(yè)有限公司負擔7570元(原告已預交,被告負擔部分隨案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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