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三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067****816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遼0103民初1144號 |
案號 | (2019)遼0103執(zhí)3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所欠借款本金75萬元; 二、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截止2018年1月16日所欠的利息(含罰息、復利) 17 546.97元,以及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罰息、復利,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三、如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則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對質(zhì)押于原告的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付款人為:中建八局第二建設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團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中鐵一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八局集團昆明鐵路建設有限公司、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團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在質(zhì)押權利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如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則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對質(zhì)押于原告的被告姜鳴所有的729 557.68元儲蓄存單在質(zhì)押權利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如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則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對抵押于原告的被告遼寧三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1、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1),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63號,建筑面積為:95.04㎡;2、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2),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62號,建筑面積為:52.67㎡;3、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3),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60號,建筑面積為:52.67㎡;4、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4),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58號,建筑面積為:52.67㎡;5、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5),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57號,建筑面積為:52.67㎡;6、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6),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56號,建筑面積為:52.67㎡;7、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7),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55號,建筑面積為:52.67㎡;8、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8),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52號,建筑面積為:92.08㎡;9、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9),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251號,建筑面積為:104.59㎡;10、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0),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519號,建筑面積為:71.56㎡;11、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1),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633號,建筑面積為:71.56㎡;12、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2),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590號,建筑面積為:71.56㎡;13、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3),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587號,建筑面積為:69.01㎡;14、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4),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645號,建筑面積為:69.01㎡;15、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5),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644號,建筑面積為:78.45㎡;16、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6),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410662號,建筑面積為:73.93㎡。上述房產(chǎn)抵押權證號均為:沈房他證中心字第14088873號]和土地使用權[1、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1,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09號,使用權面積為:9.01㎡;2、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2,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0號,使用權面積為:5.00㎡;3、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3,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1號,使用權面積為:5.00㎡;4、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4,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2號,使用權面積為:5.00㎡;5、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5,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3號,使用權面積為:5.00㎡;6、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6,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4號,使用權面積為:5.00㎡;7、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7,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5號,使用權面積為:5.00㎡;8、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8,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6號,使用權面積為:8.73㎡;9、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09,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7號,使用權面積為:9.92㎡;10、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0,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8號,使用權面積為:6.79㎡;11、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1,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19號,使用權面積為:6.79㎡;12、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2,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20號,使用權面積為:6.79㎡;13、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3,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21號,使用權面積為:6.54㎡;14、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4,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22號,使用權面積為:6.54㎡;15、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5,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23號,使用權面積為:7.44㎡;16、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69-1號816,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沈陽國用(2012)第HP03324號,使用權面積為:7.01㎡。上述土地抵押權證號均為:和平他項(2014)第0058號]在抵押權利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如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則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對抵押于原告的被告吳花、姜鳴所有的房屋[1、位于蘇家屯區(qū)海棠街46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蘇家屯字064933號,建筑面積為:1265.8㎡;2、位于蘇家屯區(qū)海棠街46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蘇家屯字80061號,建筑面積為:1194.28㎡;3、位于蘇家屯區(qū)海棠街46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蘇家屯字79783號,建筑面積為:1194.28㎡。上述房產(chǎn)抵押權證號均為:沈房他證中心字第14088874號]和土地使用權[1、位于蘇家屯區(qū)海棠街46號地下1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為:蘇家屯國用(2009)第SJ02614號,使用權面積為:403.91㎡;2、位于蘇家屯區(qū)海棠街46號地下2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為:蘇家屯國用(2009)第SJ02615號,使用權面積為:381.09㎡;3、位于蘇家屯區(qū)海棠街46號地下3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為:蘇家屯國用(2009)第SJ02616號,使用權面積為:381.09㎡。上述土地抵押權證號均為:蘇家屯他項(2014)第70號]在抵押權利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七、如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則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對抵押于原告的被告吳花名下的房屋[1、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88-1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市中心字第N060063681號,建筑面積為:70.28㎡;2、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88-1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市中心字第N060063682號,建筑面積為:50.39㎡;3、位于和平區(qū)中華路88-1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市中心字第N060063683號,建筑面積為:47.75㎡。上述房產(chǎn)抵押權證號均為:沈房他證中心字第15004269號]在抵押權利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八、如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則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對抵押于原告的被告金愛花所有的房產(chǎn)[位于東陵區(qū)東陵東路109-8號(2門),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664803號,建筑面積為:230.29㎡,抵押權證號為:沈房他證中心字第15003291號]在抵押權利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九、被告吳花、姜鳴、安文琳、莊莊、姜日巖、陳運萍、沈陽通寶電力物資有限公司、沈陽萬融錦匯建材有限公司對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負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 475元,保全費4 270元,由被告遼寧三匯混凝土有限公司、吳花、姜鳴、安文琳、莊莊、姜日巖、陳運萍、沈陽通寶電力物資有限公司、沈陽萬融錦匯建材有限公司、金愛花、遼寧三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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