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國瑞軌道車輛裝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112260****062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晉0106民初3834號 |
案號 | (2020)晉0106執(zhí)11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第三人山西國瑞軌道車輛裝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業(yè)基金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萬元; 二、第三人山西國瑞軌道車輛裝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業(yè)基金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從2005年6月2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的利息。其中,從2005年6月29日起至2005年12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15萬元為基數(shù),從2005年12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4日止以借款本金14萬元為基數(shù),從2006年12月5日起至2007年12月9日止以借款本金13萬元為基數(shù),從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12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0年3月1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萬元為基數(shù); 三、駁回原告山西省中小企業(yè)基金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11元,由第三人山西國瑞軌道車輛裝備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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