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盂縣順昌鵬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32233****508P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冀0132民初286號 |
案號 | (2021)冀0132執(zhí)52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元氏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元氏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石家莊聯(lián)潤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滯納金共計159899.21元。 二、被告武東勇、盂縣順昌鵬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條款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有權向被告高峰追償。 三、駁回原告石家莊聯(lián)潤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9元,由被告高峰、武東勇、盂縣順昌鵬商貿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耿一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杜哲鴻 通知: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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