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利辛縣永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162357****190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1623民初3576號 |
案號 | (2021)皖1623執(zhí)41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利辛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利辛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殷志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楊興平借款本金16萬元及利息(借款本金7萬元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6年利率11.9625%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銀行實際結(jié)算利息為準;借款本金9萬元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9.1785%%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銀行實際結(jié)算利息為準);利辛縣永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16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82元,由殷志杰、利辛縣永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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