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創(chuàng)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羅德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005377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滬0120民初07022號 |
案號 | (2017)滬0120執(zhí)60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華夏普光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華夏普光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利息1,200,000元。 三、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華夏普光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5,00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日止的違約金; 四、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華夏普光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律師費75,000元; 五、被告上海國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創(chuàng)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至第四項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上海國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創(chuàng)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00元,由原告華夏普光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負擔7,796元,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國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創(chuàng)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3,704元;鑒定費38,500元,由原告華夏普光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負擔4,880元,被告上海創(chuàng)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3,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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