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徐州大漢凰城休閑度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30069****046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0311民初6035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9)蘇0311執(zhí)285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3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州市金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徐州淮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1995297.63元及利息、罰息、復利1359776.41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算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8月22日起,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如被告徐州市金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20日后有相應還款的,相應款項可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清償順序予以折抵;二、如被告徐州市金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債務,原告徐州淮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復興南路129號天橋綜合樓-101室房地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徐州大漢凰城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任良松、劉勁松、張永雪、劉媛媛對被告徐州市金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64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470元,合計39110元,由被告徐州市金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大漢凰城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任良松、劉勁松、張永雪、劉媛媛負擔(原告已預交)。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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