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嶸光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詹園方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035009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盱民初字第01468號 |
案號 | (2016)蘇0830執(zhí)17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盱眙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4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議,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柏基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何正海工程款311242.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二、被告柏基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何正海工程保證金200000元,給付原告何正海貨款38757.7元; 三、被告江蘇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何正海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83元,公告費600元,合計9983元,由被告柏基軍、江蘇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962.5元,由柏基軍負擔342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名稱: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江蘇省淮安市農行城中支行;帳號:34120104000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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