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甌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2-006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1年5月25日,當事人溫州城建集團甌海建設有限公司在溫州市茶白片區(qū)梧田南單元B-10地塊項目未采取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溫州城建集團甌海建設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31日15時30分許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整改完畢。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內,當事人就該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處過。該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行政處罰行為,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30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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