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寶雞市海浪鍋爐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1030179****997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陜0304民初1893號 |
案號 | (2020)陜0304執(zhí)10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陜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寶雞市海浪鍋爐設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寶雞市中恒儀表有限公司剩余貨款19000元,并從2020年7月14日至貨款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寶雞市中恒儀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2元,減半收取,實際收取計836元,由被告寶雞市海浪鍋爐設備有限公司負擔400元,原告寶雞市中恒儀表有限公司負擔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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