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富能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4****750Q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贛0502民初1481號 |
案號 | (2021)贛0502執(zhí)1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汶賦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余高新區(qū)聚能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500000元,利息人民幣182740元,合計2682740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4.35%計息,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為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汶賦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余高新區(qū)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13750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為基數,每日按萬分之五計算,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為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被告李永民、楊海敏及深圳前海富能聯合科技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受理費30772元,由被告江西汶賦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李永民、楊海敏及深圳前海富能聯合科技有限公司連帶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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