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中豪威爾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孫揚廣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530702-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江寧商初字第00274號 |
案號 | (2016)蘇0115執(zhí)40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豪威爾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魯春平人民幣272652.03元(此款項包括但不限于魯春平依據顧問協(xié)議主張的剩余顧問費、違約金、訴訟中產生的律師費等所有款項),該款項直接由被告中豪威爾公司匯至以下賬戶:戶名為魯春平,開戶行為江蘇銀行南京河西支行,賬號為6221730001000647359。 二、被告中豪威爾公司將上述款項匯入約定的賬戶之日起,雙方于2013年4月15日簽訂的顧問協(xié)議終止。 三、如果被告中豪威爾公司未按上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付款,原告魯春平有權就上述款項以及原起訴中放棄的489583.76元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要求被告中豪威爾公司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魯春平于被告中豪威爾公司將上述約定的款項匯入指定的賬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被告中豪威爾公司的保全。 五、雙方就本案無其他爭議。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11881元,減半收取5941元,財產保全費4770元,合計10711元,由原告魯春平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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