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金稅稽罰[2021]1 |
違法行為類型 | 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公司于2017年12月接受由深圳市鋒可卡實業(yè)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2份,發(fā)票代碼4403172130,發(fā)票號碼27138269-27138290,金額212663.18元,稅額36152.82元;接受由深圳市里基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1份,發(fā)票代碼4403172130,發(fā)票號碼27753418-27753428,金額100242.73元,稅額17041.27元。上述33份發(fā)票共計金額312905.91元,記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其他”科目。稅額共計53194.09元,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于受票當月抵扣,以上發(fā)票已證實為虛開。你公司在得知上述發(fā)票為違法發(fā)票后,于2018年2月對深圳市里基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11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調整,進項轉出17041.27元,紅字沖減材料成本100242.73元。于2018年7月對深圳市鋒可卡實業(yè)有限公司開具的22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調整,進項轉出36152.82元,增加2018年材料成本費36152.82元。檢查人員于2020年4月17日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金稅稽稅通[2020]1號)告知你公司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換開發(fā)票或提供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你公司沒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換開發(fā)票和提供能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你公司取得的22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應成本不得稅前扣除。調增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212663.18元,當年度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2325821.82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1041462.69元。調增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36152.82元,當年度申報應納稅所得額-73219799.95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72792214.35元。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公司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處以罰款1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2-01 |
決定機關 | 金華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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