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港北)應急罰〔2019〕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你(單位)處人民幣100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30 |
決定機關(guān) | 貴港市港北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蔣耀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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