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官市監(jiān)處字〔2021〕16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他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六)項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承辦人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正)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31 |
決定機關(guān) | 官渡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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