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品升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hào)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44190056****484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hào) | (2018)粵19民終8568號(hào) |
案號(hào) | (2018)粵1972執(zhí)9671號(hào)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東莞市品升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深圳市東方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235052.66元; 二.被告東莞市品升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深圳市東方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每月未付金額為基數(shù),自每期應(yīng)付款時(shí)間的第三個(gè)月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jì)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35208.96元從2016年7月1日起計(jì),本金72839.17元從2016年8月1日起計(jì),本金65231.42元從2016年9月1日起計(jì),本金81591.79元從2016年10月1日起計(jì),本金87335.05元從2016年11月1日起計(jì),本金79577.92元從2016年12月1日起計(jì),本金66054.35元從2017年1月1日起計(jì),本金65116.08元從2017年2月1日起計(jì),本金60500.47元從2017年3月1日起計(jì),本金28139.55元從2017年4月1日起計(jì),本金35619.9元從2017年5月1日起計(jì),本金66109.44元從2017年6月1日起計(jì),本金47712.42元從2017年7月1日起計(jì),本金32583元從2017年8月1日起計(jì),本金14556.13元從2017年9月1日起計(jì),本金21731.76元從2017年10月1日起計(jì),本金50895.66元從2017年11月1日起計(jì),本金59598.35元從2017年12月1日起計(jì),本金50998.96元從2018年1月1日起計(jì),本金69387.37元從2018年2月1日起計(jì),本金61781.34元從2018年3月1日起計(jì),本金52677.52元從2018年4月1日起計(jì),本金13623.02元從2018年5月1日起計(jì),本金16183.04元從2018年6月1日起計(jì),以總額不超過1235052.66元為限。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fèi)8218元、財(cái)產(chǎn)保全費(fèi)5000元,均由被告東莞市品升電子有限公司承擔(dā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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