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絲鄉(xiāng)絲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春來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73343-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621民初7351號 |
案號 | (2018)蘇0621執(zhí)16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通絲鄉(xiāng)絲綢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吉祖華借款本金人民幣11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10萬元,自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上述本息分兩期給付:于2018年2月10日前給付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10萬元,自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于2018年6月30日前給付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00萬元,自上一期實際給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若被告南通絲鄉(xiāng)絲綢有限公司對上述給付義務及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的給付義務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額履行,則原告吉祖華有權以借款本金人民幣11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10萬元,自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為標的扣減被告南通絲鄉(xiāng)絲綢有限公司于簽收本調解書后已給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二、被告海安縣金馬塑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南通絲鄉(xiāng)絲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給付義務及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海安縣金馬塑業(y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憑調解書直接向被告南通絲鄉(xiāng)絲綢有限公司追償,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三、原告吉祖華自愿放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四、本起糾紛一次性調解終結,今后各方無涉。 案件受理費21000元,減半收取105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5500元,由被告南通絲鄉(xiāng)絲綢有限公司、海安縣金馬塑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已由原告吉祖華代墊,被告南通絲鄉(xiāng)絲綢有限公司、海安縣金馬塑業(y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給付原告)。 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書的內容經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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