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運政罰〔2021〕50613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12日10時28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104國道花岙地段對浙C9495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朱成潔,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12月6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辦此案。2021年12月6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朱成潔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叁仟柒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永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08 |
決定機關(guān)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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