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祥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斌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792027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皖0303民初1354號 |
案號 | (2017)皖0303執(zhí)8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蚌埠致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興達典當有限公司借款25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月息2%計算至本金還清時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蚌埠致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興達典當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被告孔培祥、陳秀華、楊明均、孔麗娟、蚌埠祥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興達典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原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64元(原告已預交2882元),保全費2020元,公告費800元,合計8584元,由被告蚌埠致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孔培祥、陳秀華、楊明均、孔麗娟、蚌埠祥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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