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中新金屬材料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勤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1776814-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東一法堂民二初字第205號 |
案號 | (2018)粵1971執(zhí)76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償還墊款本金人民幣28000000元及支付相應的利息(以人民幣2800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 二、限被告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61309元; 三、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中新金屬材料貿易有限公司、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東莞市東益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東莞市中堂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廣東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通俊商貿發(fā)展有限公司、林志偉、林勤、呂英蓮對上述債務在最高額限額人民幣110000000元的范圍內[該最高限額涵蓋本案與本院(2015)東一法堂民二初字第202號案件確定的擔保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4516.54元(原告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已預付),由被告東莞市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中新金屬材料貿易有限公司、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東莞市東益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東莞市中堂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廣東日之泉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通俊商貿發(fā)展有限公司、林志偉、林勤、呂英蓮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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