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星河銅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兆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1829794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遼02民初285號 |
案號 | (2017)遼02執(zhí)4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1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陽星河銅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五一廣場支行墊款本金8500萬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欠息合計17996020.13元,自2016年6月1日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以85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8%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沈陽星河銅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五一廣場支行貸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欠息合計2144670.34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以1500萬元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罰息、復息); 三、被告九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文君對被告沈陽星河銅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沈陽北方交通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沈陽星河銅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九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文君、沈陽北方交通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在各自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沈陽星河銅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五一廣場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136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沈陽星河銅業(yè)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文君、沈陽北方交通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擔(給付時間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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