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麗地稅稽罰[2018]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遂昌東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我局(所)于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2月18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1.印花稅2014年11月27日,你單位與麗水恩典制造有限公司簽訂收回土地使用權協(xié)議1份,金額86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430.00元。2016年7月16日,你單位與遂昌縣名康炭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收購協(xié)議書1份,金額1499580元;10月27日,你單位與遂昌縣名康炭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1份,金額13823153元;10月31日,你單位與遂昌縣碧巖竹炭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1份,金額11303807元,你單位與遂昌縣徐福炭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1份,金額16968549元;12月27日,你單位與遂昌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簽訂資產(chǎn)轉(zhuǎn)讓協(xié)議1份,金額6750000元。以上5份產(chǎn)權轉(zhuǎn)移書據(jù),金額合計50345089元,應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25172.5元,已申報繳納印花稅18478.5元,少申報繳納印花稅6694.00元。以上合計應補繳印花稅7124.00元。二、處罰決定(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印花稅應納稅款的行為,處不繳(或少繳)印花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562.00元。以上,處以罰款共計3562.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到遂昌縣地方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麗水市地方稅務局或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1-02 |
決定機關 | 麗水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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