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志根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062173****303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621民初4912號 |
案號 | (2018)蘇0621執(zhí)32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海安縣東升針織廠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00萬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于2017年10月30日前、2018年1月30日前、2018年4月30日前、2018年7月30日前分別償付3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30萬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3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30萬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3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30萬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1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0萬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二、若被告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wù)及案件受理費的給付義務(wù)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額履行,則原告海安縣東升針織廠有權(quán)以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及利息(以本金100萬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4%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為標的扣減被告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于簽收本調(diào)解書后已給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三、原告海安縣東升針織廠自愿放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四、本起糾紛一次性調(diào)解終結(jié),今后雙方無涉。 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負擔(已由原告海安縣東升針織廠代墊,被告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給付原告)。 本調(diào)解協(xié)議的內(nèi)容自雙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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