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鼎匯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855314-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0373號 |
案號 | (2021)皖0104執(zhí)恢14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安徽鼎匯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合肥科技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借款600萬元;二、安徽鼎匯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合肥科技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利息和逾期利息173606.05元及以6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6%計算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安徽鼎匯建材有限公司賠償合肥科技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律師代理費損失61500元;四、合肥科技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對常永茂持有的安徽肥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4.548100萬股股權在上述債權額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五、常永茂、張靜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責8任保證責任;六、常永茂、張靜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安徽鼎匯建材有限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5544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元,由安徽鼎匯建材有限公司、常永茂、張靜負擔。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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