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34****892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民終11091號 |
案號 | (2020)粵0306執(zhí)134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0207610411】。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17079號民事判決書:一、確認雙方于2018年3月20日簽訂的《小蝶·云共享植保無人機分時租賃代理協(xié)議》于2018年10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吳新民20000元保證金,73333.33元無人機充值款;三、被告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吳新民賠償款20000元;四、駁回原告吳新民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315元,原告承擔1057元,被告承擔2258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11091號民事判決書: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1707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1707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1707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上訴人吳新民退還20000元保證金、111000元充值款和28900元藥劑款;四、上訴人吳新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兩臺植保無人機和被上訴人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交付的藥劑。五、駁回上訴人吳新民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315元,由上訴人吳新民負擔1823元,被上訴人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49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929元,由上訴人吳新民負擔3676元,被上訴人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253元。因上訴人吳新民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被上訴人深圳億天航科技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上訴人吳新民徑付12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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