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美樂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莊宏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0740785-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105民初2090號 |
案號 | (2017)蘇0105執(zhí)19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美樂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永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788635.73美元; 二、被告上海美樂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永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利息和逾期罰息:2016年3月21日至3月31日的利息共計932.46美元;自2016年4月2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以下方式計算:(1)第一筆貸款的利息以本金88635.73美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9174%計算至2016年8月12日;逾期罰息以本金88635.73美元為基數,自2016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3.9174%加收30%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2)第二筆貸款的利息以400000美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912%計算至2016年8月18日;逾期罰息以400000美元為基數,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912%加收30%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3)第三筆貸款的利息以300000美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912%計算至2016年8月26日;逾期罰息以300000美元,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912%加收30%計算本金還清之日止; 三、被告莊宏南對被告上海美樂紡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有權在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上海美樂紡織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756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900元,由二被告負擔(此款由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給付原告,以沖抵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7560元(戶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帳號: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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