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正大(中國)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敬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2174****191L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閩0503民初5241號 |
案號 | (2017)閩0503執(zhí)18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發(fā)布日期 | 2017-07-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被告共同確認:截至2016年6月16日,被告江西俊遠實業(y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9868564.04元,利息、罰息、復利合計782502.56元及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6年6月16日,被告江西俊遠實業(y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利息1195097.41元; 二、被告江西俊遠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償還上述第一項確認的款項; 三、被告江西俊遠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公告費560元; 四、被告福建正大集團有限公司、正大(中國)服飾有限公司、福建正億實業(yè)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郭杰清對被告江西俊遠實業(yè)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俊遠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五、被告吳丹櫻在其與被告郭敬清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被告林昕在其與被告郭杰清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分別對被告江西俊遠實業(yè)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俊遠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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