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丹陽耀佳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鳳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270831-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1181民初8347號 |
案號 | (2017)蘇1181執(zhí)45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丹陽耀佳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丹陽市神州農(nóng)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萬元,承擔自2016年4月20日至判決實際履行之日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并承擔原告律師費25000元; 二、被告江蘇恒宏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姚君華對被告丹陽耀佳機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06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4806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原告同意由被告連同應付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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